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摘录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对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1. 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楼住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 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条款摘录
新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1.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依据环保部《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餐饮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2.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摘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2.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市市政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开展主城区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整治工作的通告》
该通告自2016年11月29日起正式施行。
1.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指定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
2. 经允许设置的烧烤摊区(点)应落实“三限、三有、三控”(限时间、限地点、限规模经营,有经营许可、有垃圾收容器、有防渗漏地垫,控噪音、控油烟、控隐患)措施,禁止使用高耗能、高污染燃料,并大力推广环保无烟炉具设备。
联系人: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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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